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表示,在疫情防控過渡期期間,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大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(以下簡稱“感染者”),絕大部分感染者可自行在家治療而痊癒。為免感染者僅因需要取得醫生證明而就診,造成醫療服務擠兌,影響真正有就診需要人士的醫療服務,衛生局於(13)日作出第631/A/SS/2022號公告,向感染者以自動化及電子化方式發出“新冠病毒感染證明書”。
在具體程序上,感染者可透過衛生局設立的“新冠病毒感染者評估及社區門診預約系統”作出申報,系統會自動記錄,並發出短訊,短訊內有下載“新冠病毒感染證明書”連結,登入後可自行下載,當中載明居家治療的開始和結束日期,期間為由首次證實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檢測陽性起計5天。“新冠病毒感染證明書”上載有二維碼,掃描二維碼後可連結到衛生局網站顯示該證明書內容以判斷真偽;若感染者在第6天上午抗原檢測結果仍為陽性,可再上載抗原檢測結果及在網站上作出申報,以再取得2天居家治療的“新冠病毒感染者證明書”。
在發出上述 5+2 天的新冠病毒感染者證明書後,該名感染者在 90 天內不能再取得新的新冠病毒感染者證明書,倘期間居民有進一步醫療需要,可視病況到合適醫療機構就診。
此外,行政公職局將會發出傳閱公函,規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使用“新冠病毒感染證明書”申請缺勤的方式。
根據勞工事務局提供的資料,基於衛生局依據《傳染病防治法》規定發出的“新冠病毒感染證明書”已證明有關僱員因患病而需留在家中休息,且根據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三條規定,各公共或私人實體、個人有義務遵守衛生當局為此目的而發出的命令及指引,因此,僱主應接受僱員提交由衛生局發出的“新冠病毒感染證明書”作為因病缺勤的證明,而僱員則應儘快將感染情況通知僱主及提交相關證明;倘僱員沒有提交相關缺勤證明,有關缺勤則視為不合理缺勤。